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107号之一
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马口镇山丰村舒家组6号。
法定代表人:卢雪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朋,浙江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087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849.47元,由原告九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世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