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孵化大楼C区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中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左迪
审判员罗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