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四川某公司;中国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92民初1772号 原告: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C区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OMA6249J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9805452K。 负责人:***。 原告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2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通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