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与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1财保268号
申请人谢某聪,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林明开、李奎,系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B055房。
法定代表人蒋某龙。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桂,局长。
申请人谢某聪与被申请人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因挂靠经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谢某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的财产在价值793905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谢某聪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侨乐街72号907房房产作担保,承诺如申请错误的,愿意在人民币793905元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州迪克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的财产在价值793905元以内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谢某聪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侨乐街72号907房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