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96-2号
申请人: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468021262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18.39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468021262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33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国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