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立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4939号
上诉人四川立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立腾公司向合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33488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合力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案涉《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认定错误,合力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未做到“保证涂刷均匀、不脱落、不漏刷”,立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照片证明二、三号厂房墙面立柱、屋顶面的纵梁、纵梁和纵梁间的横拉柱均未涂刷防火涂料,未施工量达到总工程量的30%,未施工部分的价值达45000元,应当从合力达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二、合力达公司工期违约。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后20日内完成施工,3号生产车间一周内完成”;截止2020年1月15日,合力达公司承诺“对工程不到位需整改之处进行免费整改补刷,整改达到厂房验收标准”;截止2021年4月合力达公司仍未对二三号厂房75根立柱、58根纵梁、30根横拉柱进行补刷。三、整个工程未完成正式验收。立腾公司仅在2019年4月被要求签订了一份请求验收申请表,但从来未收到参与标准化验收的通知,也没有看到监理单位、公安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验收及针对验收工程相关的验收记录表。综上,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合力达公司辩称,1.立腾公司上诉主张合力达公司存在30%施工量未完成不属实,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且质保期早已届满。2.立腾公司陈述的工程问题从表面上无法看出,且案涉《施工验收表》上立腾公司与监理公司均加盖印章,案涉工程经青白江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3.立腾公司厂房内部物品阻挡影响了合力达公司施工收尾,若立腾公司搬离遮挡物品,合力达公司能够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费用在500元左右。
合力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腾公司向合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8488元;2.判令立腾公司向合力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立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合力达公司经营范围有各类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6年4月3日,合力达公司(乙方)与成都立腾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立腾公司青白江区工业南区成都立腾实业新建厂区的钢柱、钢梁、二楼夹层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给合力达公司施工。双方共同核定,钢结构面12374平方,每平方12元,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总价为148488元。合力达公司进场施工3个工作日成都立腾实业有限公司付总价30%,施工完毕成都立腾实业有限公司付总价50%,经青白江公安消防大队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拿到报告付款20%。 2016年5月合力达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4月11日,案涉工程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立腾公司书面承诺春节前支付合力达公司消防工程款30000元,剩余68488元在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合力达公司书面承诺后续有工程不到位需整改之处进行免费整改补刷,整改到厂房达到厂房的验收标准。后立腾公司支付了20000元工程款,现尚余78488元工程款未支付。 一审另查明,成都立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改名为立腾公司。 一审中,合力达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中有部分钢结构柱表面2米以下未盖面,在立腾公司提供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需1个工作日整改,产生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在5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合力达公司与立腾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立腾公司将该公司位于青白江工业南区的成都立腾实业新建厂区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工程交给合力达公司承包,合力达公司亦具有相关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经青白江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并拿到报告后,立腾公司应将所有工程款结清。现案涉工程已经青白江区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立腾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书面承诺了金额以及给付时间,承诺后也履行了部分款项。现立腾公司主张合力达公司并未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立腾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合力达公司要求立腾公司支付工程款7848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合力达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中有部分钢结构柱表面2米以下未盖面的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合力达公司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书面承诺,应当由合力达公司予以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合力达公司要求立腾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现立腾公司未按其承诺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另本案起诉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之后,故立腾公司应当自2020年6月2日起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合力达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故对合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力达公司具备承揽案涉工程的资质条件,其与立腾公司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立腾公司向合力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应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本案中,合力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建筑工程钢结构防火保护施工验收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青白江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立腾公司虽然对验收过程及验收结论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能够推翻该《建筑工程钢结构防火保护施工验收表》的相反证据,故立腾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完成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另,依据立腾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书面承诺“春节前支付合力达公司工程款30000元,剩余款项68488元在2020年6月1日之前支付”的内容,可以认定在案涉工程验收完毕后立腾公司与合力达公司就付款金额与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且立腾公司也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现付款期限已届满,立腾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立腾公司主张合力达公司未完成全部的涂料施工、部分工程尚未补刷的问题。本院认为,若立腾公司所述属实,依据案涉书面承诺的内容,合力达公司应履行相应的整改义务,但以此并不影响立腾公司按其承诺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立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四川立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赵 韬 审 判 员  李 玲
法官助理  许琳琳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