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林荫街**华西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斌。
被执行人:四川***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宋先波。
本院在执行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598.5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泽粮
书 记 员 王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