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734号
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A座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668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盆寨村13组11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519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