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6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锋。
上诉人**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居间纠纷。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珠海仁恒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仁恒滨海中心(A标段)智能化系统工程等合同提供居间服务;被上诉人辩称上述项目的承揽及商务工作由案外人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两案外人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240.6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灵玲
审判员黄玮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师先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