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107号
申请执行人:李政基,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6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506C。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
申请执行人李政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76185.7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来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063154.23元的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9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31.54元已依法扣缴,故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5执111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