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513号

申请执行人:马涛,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506C。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

申请执行人马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履行金额120309.72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122505.87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0793.96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484.24元;另将执行费1711.9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21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