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9975号
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40300279317506C。、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锋,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文勇,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4630.13元(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本息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2020)粤0305民初29975号案件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