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757号
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6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506C。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锋,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肖飞,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深圳市前海诚飞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462345。
法定代表人: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飞、深圳市前海诚飞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35.5元,减半收取为8067.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806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