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苗海云,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俞军青,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6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506C。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深圳市时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工业区厂房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69941。
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海云与被上诉人俞军青、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智宇实业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时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时联实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苗海云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以下事实没有查明:一、涉案遵义希尔顿酒店弱电工程项目是否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二、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系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涉案建设项目的分包公司;三、案外人张登康、深圳市盈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苗海云一起,共同成为居间关系的相对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苗海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9.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修俊(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