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2民初5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新港能管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卞 林
法官助理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