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宏远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4400元,执行费7644元,执行到位3538.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从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