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3828号
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32987X。
法定代表人:李坤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宇,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江县光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南华大道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11835135J。
法定代表人:郭建兵。
被告:***(曾用名王小林),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胡宏建(曾用名胡洪建),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光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宏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