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485号
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32987X,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坤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帝兵,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4784Y,住,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皮知新。
被告:北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061XJ,住所地,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金玉满楼)iv>
法定代表人:陈学慧。
被告: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2345239E,住所地遂宁市滨江,住所地遂宁市滨江北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
被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66009546,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56号正黄·金域国际7栋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黄良。
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正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48元,由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敬海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