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439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32987X,注册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坤阳,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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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