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1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32987X,注册地址四川省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坤阳,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资金为976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阳支公司为其出具的97600元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码PZDM202151370000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600元,保全限额97600元。

案件申请费966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