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221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太和镇新阳街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9732987X。

法定代表人:李坤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成龙,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坤公司)、第三人杨成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被告洪坤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洪坤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洪坤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洪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宋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云霞

书 记 员  谭椿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