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贝斯特韦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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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民初1433号原告:三亚贝斯特韦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念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衍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黄娅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坡椰林滩酒店别墅H栋-2。法定代表人刘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三亚贝斯特韦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诉被告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琛公司)、第三人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2016)琼027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做出(2016)琼02民终168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衍玲、谢作斌,被告鸿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萍,第三人泰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张重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原告贝斯特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贝斯特韦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单宇陪审员郑辉仁审判员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岳凌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