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鸿琛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初18号之六
原告:***,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民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准,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龙,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黄志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龙,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300元,减半收取计25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何中明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源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