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四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某某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初18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安***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文边。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文边,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文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文边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文边的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文边的起诉。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何中明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源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