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1397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伟,系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安岳鸿琛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红双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文边。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鸿琛国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2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