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6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一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乡南山村。
再审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以已与一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幽
审判员***
审判员严皓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