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185号
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谭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凤,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斌。
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450245.38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网络资金账户信息,价值以450245.38元为限。
审 判 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雅丽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