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18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谭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凤,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斌。
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BXXXXX车辆(金杯牌XX型)、川B2XXXX车辆(吉利牌XX型)予以查封、扣押,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230XXXXXX230)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510XXXXXX03_1)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450245.38元为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BXXXXX车辆(金杯牌XX型)、川BXXXX车辆(吉利牌XX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230XXXXXX230)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5105XXXXXX03_1),冻结金额以450245.38元为限。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1元,由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雅丽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