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18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谭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凤,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斌。
原告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川0704民初318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BXXXXK车辆(金杯牌XX型)、川BXXXX7车辆(吉利牌XX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230XXXXXX230)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510XXXXXX03_1),冻结金额以450245.38元为限。现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四川越王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BXXXXK车辆(金杯牌XX型)、川BXXXX7车辆(吉利牌XX型)的查封、扣押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2307483129100051230)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510XXXXXX03_1)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