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4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太平南山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3873元(执行费11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