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3063G,住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路9号。

法定代理人:张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川19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至2020年5月18日,***仍未履行义务,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后,未发现其名下账户有别的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已被抵押给银行,暂不宜处置。3、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2执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岳岐峰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季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