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3822号之二
原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3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047310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306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计28,300元,由原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