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与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336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520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汽车,但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故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帅
执行员伍春华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