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2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侯区武瑞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向**,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安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侯区武瑞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安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熊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