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5967号
原告: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211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8号负3号。
法定代表人:赵雷。
原告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公司、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美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