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士江宁区湖熟街道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1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闽018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9163.55元及违约金等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员额法官林钿光、执行实施人陈盾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如下事实: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控财产;经向长乐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有电话约谈记录、系统查询结果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钿光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津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