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鼓执行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福建省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保证金166.67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5100元,并按各债权人债权比例发还各债权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敏
执行员***
执行员*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