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昆明沃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316号
申请人昆明沃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边鼓风机厂公司对面新建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
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昆明沃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昆明沃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4414.3元,执行费46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保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