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499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1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3号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冬伟
审判员谢安
代理审判员华筱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