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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1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爱雪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