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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人***。
被执行人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洛阳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锦绣路X号X栋X楼XX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X号X栋X楼XX号房屋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X号X栋X楼X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川X**、川X**的车辆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爱雪车牌号为川X**的车辆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且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加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