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2016)川0191民初942号判决,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奥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64748.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与***共有的位于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8楼802号、803号、804号房产、***所有的川A××××ד凯宴”汽车,以及***所有的川A××××ד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但上述财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且存在其他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