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996号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华信大厦4楼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职务不详。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