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651号
原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被告:福州市民政局,住所地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7.9元,减半收取计9083.95元,由原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