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206号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州木莲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数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武,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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