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社、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0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鸿,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528338。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社、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洪瑞应

人民陪审员  赖珊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