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0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鸿,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528338。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社、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洪瑞应
人民陪审员 赖珊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