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晁春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14民初3565

原告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新城154号。

被告晁春国,男性,年龄47

被告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53号四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晁春国、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朱宗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王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