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3565号
原告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新城154号。
被告晁春国,男性,年龄47。
被告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53号四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晁春国、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朱宗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