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福建省国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3468号

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道尹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9418672R。

法定代表人:杨忠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国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818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531149938。

法定代表人:吴益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国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107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柱

人民陪审员  魏 建

人民陪审员  郑 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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