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市雷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执恢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雷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刘禹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兴东路54附3楼。
法定代表人:廖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万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雷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涪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0年11月17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调查,截至2019年4月1日,已执行到位15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川0703执恢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昆鹏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