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下新乡。
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岗,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楼。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
被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珠成,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三台县灵兴镇。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明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